党纪学习教育·逐日一课|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划定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划定了对抗组织审查,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: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;阻止他人揭发揭发、提供证据质料;容隐同案职员;向组织提供虚伪情形,掩饰事实;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。党章将“对党忠诚忠实”作为党员必需推行的义务,将“对党忠诚”写入入党誓词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》划定,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需对党忠诚忠实、灼烁磊落,说老真话、办忠实事、做忠实人,如实向党反应和报告情形”。一名党员在任何时间都必需对党忠诚忠实,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,应该认真反省磨练,起劲自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,协助查清违纪事实,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,这既是党员义务,也是党员必需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。但从执纪监视情形看,仍有部分违纪党员、干部至死不渝、自作智慧,在党组织审查时代负隅顽抗,妄图逃走纪律惩戒。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,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隐藏;有的与涉案职员订立攻守同盟,要求相关职员帮其遮掩收受礼物礼金问题,或者伪造欠据收条、制造乞贷还款假象,补签有关协议、制造投资假象等。这些党员、干部对抗组织审查,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,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拯救,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,宽大党员、干部务必引以为戒。
党纪学习教育·逐日一课|关于党员信仰宗教、搞迷信运动的处分划定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行动来由分划定。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运动,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南辕北辙。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,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,必需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、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心作为一生追求,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,绝不可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心。党员干部信仰宗教,已经不切合党员条件,党组织应对其举行教育,视情形接纳要求限期纠正、劝其退党、除名等组织处置惩罚。党员干部组织或加入迷信运动,更是理想信心缺失的体现。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向导干部,仍有人“不信马列信鬼神”——有的恒久在家烧香拜佛,有的给自己祖坟、办公室调风水,有的指使行贿人给“巨匠”捐钱。党员干部搞迷信运动绝不是一件小事,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,也经常与糜烂行为相伴相生,必需以严酷的纪律予以规制。实践历程中,有两点需要掌握: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,既不以党员加入入教仪式或取得佛玄门在家信徒的居士证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条件,也不以在正当宗教运动场合加入过宗教运动为条件,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,信仰某一宗教为判断标准。二是把组织或加入迷信运动与组织、加入一样平常的民俗、习俗运动,以及正常加入游览运动区脱离来。不可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古板和民族、区域特色的民俗、习俗运动当成迷信运动。党员干部无意到一些寺庙、道观、教堂等正当宗教运动场合旅行游览或加入运动仪式等,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事情,也不应认定为加入迷信运动。
党纪学习教育·逐日一课|关于违反党的政治规则的处分划定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六条划定,违反党的优良古板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,给予响应处分。党的规则,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需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,是党章、纪律、执法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古板、事情老例等的总和。既包括成文的党内规则,如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、党的纪律和国家执法,也包括党在恒久实践中形成的优良古板、事情老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则。纪律是成文的规则,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则是不可文的纪律;纪律是刚性的规则,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则是自我约束的纪律。党内许多规则是我们党在恒久实践中形成的优良古板和事情老例,经由实践磨练,约定俗成、行之有用,反应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索和科学总结,需要全党恒久坚持并自觉遵照。这些规则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划定,但都是一种古板、一种范式、一种要求。违反了这些优良古板和事情老例,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,应当受到党纪惩办。本条划定是对党员、干部遵守党的政治规则提出的纪律要求。对违反党的规则的行为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。“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”,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,破损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,破损党的团结统一等。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将违反党的规则的行为危害效果修改为“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”,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,体现以高标准、严要求严正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,进而发动其他纪律严起来。党员、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损规则最先的。规则不可立起来、严起来,许多问题就会逐步爆发出来,许多事实都证实晰这一点。能否严守政治规则,是对党员、干部对党忠诚度的主要磨练,必需把守纪律讲规则摆在越发突出的位置,以更强的党性意识、更高的政治觉悟要求自己。
党纪学习教育·逐日一课|组织纪律是什么,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哪些?
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置惩罚党的各级组织之间,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,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、坚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,其实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,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蹊径。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;不落实组织决议;不按划定说明和报告;搞非组织运动;违规选任干部;违规谋取人事利益;侵占党员权力;违规生长党员;违反出国(境)治理划定等。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章“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”共17条,增写2条,修改7条。新增第八十条,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,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居心提供虚伪情形,抵达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水平的,给予忠言、严重忠言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;新增第八十五条,明确划定在推进向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,保存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解、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来由置行为的,视情节给予响应处分。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呼中弄虚作假、违规投契行为的处分划定,增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优异气氛,为推动立异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包管;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保存凌驾批准规模的行为作来由分划定;等等。